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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2023-12-26 10:55:39  来源:网络   热度:

一、《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中国A公司的某县分公司A(a)与某国B公司在列支敦士登记注册设立的子公司B(L)订立了合营饭店合同。饭店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全部以合营饭店名义向外国银行借款,并由B公司担保。双方各占合营企业的一半股权。这个合同看起来由外方承担了全部借款风险,似乎对中方有利,但合同中规定A(a)与B(L)合伙经营合营企业。由于A(a)的负责人和政府审批不熟悉法律,同意并批准了该合同。

请问:

(1) 这个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a)与B(L)对合营饭店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2) 假若B(L)在列支敦士的注册资金只有1.5万美元,它的母公司B对8000万美元的债务发生的风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A(a)的总公司是中国有名的国营大公司,拥有10亿元以上的资金,对于合营饭店的债务是否负清偿责任?

(4) B作为合营饭店借款的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清偿义务?

二、求助一个民法案例分析—— 买到“凶宅”要退房

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卖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交易之前,卖家应当如实向买家陈述所售房屋的状况,如刻意隐瞒足以导致买家取消购买愿望内容的,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撤销合同。虽然凶宅是迷信说法,但这套住宅中曾发生凶案的情况卖家应当如实告诉买家,因为这一信息足以导致买家取消购买愿望。

三、侯文耀财产案是什么

法律家规谁为先 不留遗嘱空长叹

刘峰律师坚称侯耀华无意剥夺原告的继承权,“侯家的规矩是亲人去世,其财产一年后才能分割。在没有完成后事的时候,由于无法最终确定遗产数量,也无法分配遗产。”“家规行规和法律法规哪个大?”这场庭审一直持续了6个小时才宣布结束,最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

在法庭质证阶段,原告侯瓒的律师陈旭提交了多份证据。最主要的第三份证据是侯耀文生前居住的玫瑰园别墅被搬空的照片及影像。

对于原告的证据,被告方申请证人北京市都王烤鸭店副总经理陈晖出庭作证。陈晖当庭说:“侯耀文去世三四天后,侯瓒曾到玫瑰园别墅拿东西,她装好后要我帮着把这些东西拿到车里,装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另外,侯耀华主持处置后事,侯瓒表示一定听伯父的,牛成志取钱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侯耀文留在现在最值钱的,是侯耀文的指甲,我们当时把侯耀文的指甲剪下来转给侯瓒。我可以说是侯耀文的干儿子,我与侯家的关系很亲密,我的证言真实可信。”陈晖陈述完毕之后。原告席上的侯瓒难以抑制情绪几次落泪,在律师的安慰下才没有退庭。

对于陈晖的证言,陈旭律师反驳说:证人称在侯瓒的授意之下拿过两三个袋子的东西,拿到侯瓒男朋友的车子里,但证人并没有说明他拿了什么东西;牛成志取钱的事情,除了他们在场各位自以为是可以取钱的人之外,本案原告并不知道。

随即,被告律师又抛出了一份令人意想不到的证据。这份经过北京长安公证处公证过的证言,证人是侯宝林养女郝女士,已经78岁。

郝女士证明说:侯耀文去世后,我接到侯耀华的通知,第二天我到了北京玫瑰园住在一楼,侯瓒和男友在办理丧事期间住在二楼。她将楼下的一些尺寸在两尺之内的摆件,让徒弟们帮着搬上楼。我看到侯瓒从二楼下来,拿着一个一尺多见方的包,见到我时愣了一下,侯瓒将包装到车里就走了。侯耀华知道侯瓒拿东西的事情后,问我她拿走东西怎么不管呢?我说她是他闺女,拿就拿吧。为此我与侯耀华吵了一架,侯耀华说她拿走了还有侯懿珊的。

郝女士的证言中还提及另外一个细节:办完丧事后的两三个月,侯瓒三次来看我,她问我这里有没有她父亲的东西,把我的家翻了一遍。

侯瓒律师陈旭对郝女士的证言完全不予认可,陈旭当庭反驳说“作为晚辈,侯瓒可能到长者家中翻了一遍又一遍吗?这个说法没有任何依据”。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侯耀文124万余元及1万余美元存款,被取出后的支出情况的举证质证过程最为漫长。被告方律师提交了几十份证据,原告方大多都不予认可,逐一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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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法律达人解答两个案例分析题

你好,一、1、因厂方在搭建该手脚架时并未经过张家同意,且后又未能取得张家的认可,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2、因厂方的主张无任何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故依法应驳回厂方的诉求。

二、1、可以要求酒店赔偿损失,因酒店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保障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且该案中,王某与酒店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酒店未能按约定保障其所保管财物的安全的,应承担合同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该保管合同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2、不能免责,因为该保管合同是有偿的;3、不能一概不负责,因为此时客人与酒店之间是存在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不能免责;该告示只有在酒店履行了必要的安保措施,由客人自行保管的财物丢失的情况下才可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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